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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非法证据的排除与瑕疵证据的补正[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2 02:20:00 阅读: 来源:毛球厂家

李其昕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为基石的证据排除体系,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区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瑕疵证据具有轻微违法性,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证据存在相关错误的瑕疵证据。如笔录中遗漏填写相关信息或存在记录上的错误。二是取证过程没有履行一般程序性手续的瑕疵证据。如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勘验、检查过程没有见证人到场参与等。

虽然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均属于不合法证据,但是非法证据强调的是非法,严重影响了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极有可能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背离案件真实情况。瑕疵证据的不合法表现为瑕疵,主要是指取证程序和方式因不符合法律的某些规定而存在轻度缺陷,不足以影响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会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清,可以经一定程序补充或作出解释。

非法证据的排除和瑕疵证据的补正说明

对于言词证据,只要侦查机关采用的取证手段或方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迫使对方违背意愿作出的陈述,即可以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在审查中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的理解,最高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方法”。

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侦查人员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规定,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 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法法定程序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还应该综合考虑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瑕疵证据的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补正只能是对遗漏的信息、手续进行补充或添加,对存在的缺陷、瑕疵进行弥补和完善。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瑕疵形成原因的解释,能够反映侦查人员违法取证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是否发生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等客观情况。

在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与补正瑕疵证据

一是要强化证据意识,树立人权保障理念。检察官在适用证据规则时,要强化证据意识,对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要依法严格行使,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要从以审判为中心的立场来看待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二是要深化侦诉配合,增强调查核实权的刚性约束力。要不断加强与侦查部门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信息,对重大复杂案件,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侦查部门准确全面地提供指控所需要的证据。三是要提高证据审查质量,完善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审查、运用、质证的标准和程序,在坚持证据收集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当事人、辩护人意见,加强审查和研判,切实把非法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把瑕疵证据补正在庭审之前。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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