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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本监管新规将出杠杆率成倍放大-【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1:41:05 阅读: 来源:毛球厂家

北京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指出,“增强券商净资本监管的弹性、适当放大券商杠杆率的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提升券商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并又有利于优质的券商迅速做大做强。”

资本监管旧规亟待调整

2008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体系。

北京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认为,“《管理办法》是券商综合治理阶段后期的产物,对于有效控制券商流动性风险、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该办法对部分指标限制过严,券商的资本消耗类业务无法得到大规模的开展。”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券商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亦即券商的财务杠杆率不得高于5倍)。

在实际业务运行过程中,不少券商的业务发展遭遇到了上述指标的瓶颈。以券商直投业务为例,记者获知,券商开设直投子公司时需要扣减净资本,而直投公司在投资项目时还要再扣减一次净资本。因此,目前国内券商直投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投资规模普遍较低。

“按照原有的净资本监管体系,券商为了节省净资本,对于发展资本消耗类业务显得力不从心,只能埋头做诸如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等资本消耗较小的通道业务,这些通道业务恰恰是最具周期性的,靠天吃饭特征很明显,很容易造成券商盈利大起大落。”上述北京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指出。

此外,作为与净资本监管体系相匹配的重要措施,国内券商目前对于风险资本准备的计提比例也做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经纪业务方面要求将存量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按照3%计提风险资本准备金;再比如目前专业评价中A类、B类、C类、D类公司需要分别按照基准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计提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券商的业务规模,尤其融资融券、资管业务、直投业务等风险业务的规模,券商没有动力去大规模发展风险业务,进而导致了我国证券公司实际杠杆率整体偏低,这在熊市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长江证券(000783)研究员刘俊指出。

据银河证券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券商的平均杠杆率只有0.3倍,而西方券商的实际杠杆率水平普遍高于10倍。

资本监管逆周期调节机制

为了灵活调整券商的风控指标,增强券商应对市场波动的抗风险能力,监管层在近日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

具体而言,监管层将从三个方面构建“逆周期”调节机制。首先,将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可能由沪深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业协会、证金公司等组成自律组织联席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分析市场景气度情况。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专家认为市场已经处于“过度活跃”或“过度低迷”时,则提出启动“逆周期”调节机制建议。监管部门将根据该组织的建议,公告调整后的有关风控指标要求。

其次,将构建测量市场景气度的量化指标,将根据市场换手率、新开账户数量、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融资融券规模等绝对水平指标,以及沪深300指数市盈率与无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对比关系、通货膨胀率、同业拆借利率等相对水平指标,以及MACD等A股技术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指标等四大指标来判断市场景气度。

再次,将明确动态调整的操作方式,向市场释放“逆周期”调整信号。在市场过度活跃时,适当提高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引导券商审慎控制业务规模;在市场持续低迷时,适当降低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引导行业适度扩大业务规模。

借鉴新巴塞尔协议

未来我国券商的资本监管体系有望借鉴银行业的做法。

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必要借鉴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根据资本的性质,将券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两个层次,并明确附属净资本的比例上限。”

具体而言,券商的核心净资本将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交易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组成。《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引入核心净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含表外资产,如股指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的指标,要求该指标不得低于5%,高于我国银行业关于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的要求。

就券商的附属净资本而言,《征求意见稿》提出,券商将借鉴银行业做法,将房地产(指券商自用房地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一定的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

“很多券商都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且开展了券商直投业务,这些长期股权投资以往无法计入净资本,不利于券商的集团化经营以及净资本实力的提升。”深圳某券商高管认为,新规的实施将令券商集团化经营上一个新台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将券商现有的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从现有的20%降至10%,亦即将券商杠杆率从5倍提高到10倍。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考虑到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不低于40%)仅反映证券公司净资产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其比例的高低未能反映公司净资产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利于提高行业资本的使用效率,因此拟取消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

为了弥补取消“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后对券商流动性监管的空白,监管层还拟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和净稳定性比例两大指标。所谓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是指,在压力情景下券商无变现障碍的高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流动性资金需求的比例,要求不得低于120%,高于我国银行业100%的比例要求;所谓净稳定性指标是指在压力情景下券商可用的具有稳定来源的资金与未来一年内持续经营所需资金的比例,要求不得低于200%,高于我国银行业100%的比例要求。

上述北京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认为,“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精神就是加强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国外的经验表明,证券行业监管同样可以围绕资产负债表来进行,同样可以通过提升杠杆率水平合理扩张资产负债表。”

优质券商从中受益颇丰

鉴于目前券商部分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较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相应的调整办法。

具体而言,在经纪业务方面,监管层拟将券商存量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计算比例由目前的3%降至2%;此外,还拟将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从500万元降低到200万元。

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监管层拟将券商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分别从8%、5%、5%降低到4%、3%、2%;同时考虑到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一般为高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同样按2%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分类监管在引导券商在规范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优质券商创新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拟适当降低优质公司的风险资本计算比例。

具体而言,降低连续3年在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券商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亦即按照基准比例的0.4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而此前A类券商则是按照基准比例的0.6倍进行计提。

“这种规定将有利于优质券商释放出更多的利润,做出更多的业务创新。”上述北京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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